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洪定國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勝利等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並回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77,804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24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翔雲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813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500元x1/2+323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73元+646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800元+985.17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500元=16,977,8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