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原 告 楊忠鋧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被 告 蔡彩珍
楊雅娟楊順景楊順吉楊順安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夏元一律師被 告 楊麗能
楊麗梅楊碧梧
楊碧珠楊予玟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號(含其後改分之字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楊忠鋧(以下逕稱其姓名)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糖治(以下逕稱其姓名)之繼承人,兩造就遺產分割無法協議,楊忠鋧請求裁判分割林糖治之遺產。惟本件被告蔡彩珍等5人(以下稱蔡彩珍等5人)主張遺產中坐落於金門縣○○鄉○○○○段000地號等3筆土地及其上金門縣○○○○段000○號建物1筆,實際所有權人為蔡彩珍等5人之被繼承人楊忠臨,僅係借名登記於林糖治名下,非屬林糖治之遺產,被告蔡彩珍等5人已另對楊忠鋧等6人提起返還借名登記物之民事訴訟,現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補字第44號審理中,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另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林糖治之遺產範圍,需視上開民事訴訟事件之結果而定,此另案訴訟將影響本件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非待該訴訟終結,本件訴訟即無由判斷,並經兩造當庭請求裁定停止訴訟(見本院113年8月29日113年度家調字第19號訊問筆錄),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