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梁家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瑞瑛間聲請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