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華復興相 對 人 范小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終20431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觀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可知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之當事人,亦得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申請判決認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終20431號民事判決准予離婚確定,爰聲請認可該確定判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離婚生效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公證書、戶籍謄本、身分證件等為佐。又參大陸地區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終20431號民事判決:「維持四川省成都市○○區○○○○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准許華復興與范小蓉離婚。」,及四川省成都市○○區○○○○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雙方婚後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雙方分居生活,華復興於2008年提出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後,華復興再次提出離婚,范小蓉亦同意離婚,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於華復興請求離婚的主張,依法予以支持」之記載,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參照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