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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倪振國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被 告 李根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60,0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704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次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請求確認其就附表所示之

土地(即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3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拍定之如第3次拍賣公告附表標別A所示之編號1、2之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有優先購買權。系爭不動產依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4月17日金院發112司執乙字第5237號第三次拍賣公告所載最低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960,000元。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8,960,000元。

㈡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㈢又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及多元化繳款通知書時,若記載之繳款

期限不一致,則以本裁定主文所定補繳期間為準,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雅婷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1273.01平方公尺 1/1 2 金門縣○○鎮○○○○段00000地號 171平方公尺 1/1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