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蕭珀扶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振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0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4,643元【計算式:㈠本金2,000,000元+利息53,801元(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9日,即2,000,000×(34/365+130/366)×6%=53,8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㈡本金2,000,000元+利息50,842元(自112年12月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9日,2,000,000×(25/365+130/366)×6%=50,842元);兩者合計為4,104,643元】,應繳裁判費41,689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1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