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蔡穎忻被 告 孫遠照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遠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孫遠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