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號反訴 原告 翁成宗
翁章成翁進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翁文仁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土地價額為核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萬8976元【計算式:163.68×182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