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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號原 告 林梅枝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被 告 許子熙

許文杰盧延根盧明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分割共有物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被告黃啟買,應以本院113年度亡字第2號死亡宣告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而裁定本件於上開非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黃啟買業經裁定死亡宣告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確定,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3年7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