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環球海事救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姸萍被 告 金門縣港務處法定代理人 許嘉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並於112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原告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55、57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