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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原名甲○○)代 理 人 謝珮汝律師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以附負擔之方式,將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之住所地為金門縣金寧鄉,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姊弟關係,兩人自小與二叔蔡平意一家同住,關係緊密。目前相對人未能自理生活,長期需專業看護人員照料生活且時常有就醫需求,而其名下存款僅存數萬元,不足支應後續生活、醫療及看護等必要費用。聲請人因曾罹患重大疾病,恐將來突發身體狀況或早逝,致相對人之照護費用無人負擔,考量相對人之堂弟丙○○與相對人情同手足,且丙○○擔任公務員,有穩定之收入及退休金,復為避免相對人日後不致因費用不足影響其受照護之品質,並使相對人受有妥適照護至終老,兼顧蔡平意維護祖產之本意,經徵詢相對人之意願,復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甲○○、聲請人之配偶黃异成、子女黃籽庭等人、相對人二嬸李錦慧之同意,擬以附負擔之方式,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贈與丙○○,而丙○○依契約書之約定內容,負有照顧相對人終老並負擔其扶養、醫療、看護、生活相關費用及過世後之喪葬費用等義務,此有贈與契約、親屬團體會議之會議紀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等可憑,爰依法聲請許可由聲請人以附負擔之方式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丙○○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亦有明定。據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之處分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戶籍謄本、本

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號家事裁定、陳報受監護宣告乙○○財產清冊之家事陳報狀、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謄本、相對人之年節生活照、相對人存摺影本、聲請人之就醫資料、親屬團體會議同意處分之會議紀錄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附負擔贈與契約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61、65至7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號全卷及相對人與關係人丙○○之二親等親屬資料核對無誤。

㈡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以附負擔贈與之方式,將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關係人丙○○,有親屬團體會議之會議紀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各1件附卷可佐,顯示此種養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方式,為受監護宣告人最近親屬間之共識,支持系統良好。而依本件贈與契約,關係人丙○○應照護相對人至終老,並負擔相對人之扶養、照護等相關生活費用,未得聲請人同意,關係人丙○○不得將不動產之全部或一部交予其他人使用或處分,於關係人丙○○未能履行其義務時,相對人之監護人即聲請人得隨時撤銷贈與,請求返還所有不動產等情,除有贈與契約可憑外,並據聲請人及關係人丙○○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顯然具有實質之對價關係,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以附負擔之方式將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關係人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人夫附表:

標的 不動產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土地 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 36.05 全部 土地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500 全部 土地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000 全部 土地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133 17分之7 土地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 754.61 全部 土地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873.36 全部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