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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許耀文訴訟代理人 楊佳穎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王孝壹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00元,訴之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443,306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2,511,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林敬展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柏宇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1,244,879元 1 利息 11,244,879元 112年3月27日 114年5月13日 (2+48/365) 5% 1,198,426元 小計 1,198,426元 合計 12,443,306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