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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事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4號異 議 人 黃世景相 對 人 社團法人金門縣前水頭黃氏世澤堂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黃延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聲請返還房屋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調解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調解)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