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司票字第 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6號抗 告 人 李麗玲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宋秀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又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15年2月4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