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209號聲 請 人 劉修邑
劉伊純(歿)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麗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家松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一、第二行及第三行被繼承人劉家松之出生日期「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