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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44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債 權 人 都會公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曾賢債 務 人 陳鍵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96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