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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09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債 權 人 王冠翔即錸源商行債 務 人 李麗玲即金合發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47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113年10月29日、113年10月30日分別向債權人購買多種飲料,尚有貨款51,470元未給付,自113年10月30日起債權人不斷向債務人催討貨款,有存證信函、出貨單、LINE對話內容為證據。事發至今已近1年然債務人仍未清償貨款,且在經過多次催討後仍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