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A03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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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3條第1項、第76條、第1086條第1項及第1089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查聲請人以相對人A03積欠電信費為由,請求相對人負清償責任,惟相對人A03係於民國105年生,在108年4月29日簽立「行動寬頻申請書」當時,乃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且依本院職權調閱之相對人之戶籍資料,顯示相對人A03乃係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相對人之權利義務,依前揭說明,相對人A03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親及母親代為意思表示,然聲請人提出之前開申請書僅有相對人父親之簽名,而無其母親之簽名或蓋章,職此,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之契約應認為無效,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A03給付電信費,即於法未合,爰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