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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2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張偉霖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中關於所載支付命令核發日期「114年12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12月1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院114年12月16日所為支付命令及115年1月26日所為確定證明書之效力,不因本件更正裁定而受影響,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