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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04號異 議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楊予銣異議人與債務人蘇金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

二、查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命異議人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29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其異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