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冠旭相 對 人 黃愛治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所為之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調閱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5號卷審核無誤。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