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蔡曉薇相 對 人 劉豐源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豐源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有拆除工程之承攬契約,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欲終止承攬契約,然與相對人之唯一聯繫方式僅有估價單上之電話與LINE,但卻未能聯繫到相對人,以致無法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係設籍於「屏東縣」,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如主文所示之移轉管轄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