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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山料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㈠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㈡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自應補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聲請費。

㈡又觀諸本件聲報清算人就任狀,尚未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故聲請人應補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事項。

三、綜上,本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費1500元。 2 日常風景有限公司選舉聲請人擔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