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山料相 對 人 日常風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山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常風景有限公司間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常風景有限公司(下稱系爭公司)於民國114年2月17日經由股東表決權數3分之2以上股東同意於該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嗣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經該部於114年3月17日以經授商字第1143039597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陳報清算人就任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業於聲請狀內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檢附經濟部114年3月17日經授商字第11430395970號函、系爭公司股東名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司股東同意書(下稱上開同意書)、刊登公告之報紙3份等件為憑,惟未具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經本院於114年5月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於114年5月1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並於114年5月21日具狀表示:其持有系爭公司之股份數占70%,已逾3分之2,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本得合法解散系爭公司,並得以上開同意書代股東會議紀錄,無庸探詢另一位股東邱致謙之意見(且聲請人已無該股東之聯繫方式),是聲請人陳報清算人就任應無庸提出股東會記錄等語,然查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之規定僅係規定有限公司為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時,所需之同意數應占股東表決權之比例,有關清算部分則應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準用同法第79條之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為原則,除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為例外,是有限公司之清算如未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仍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欠缺一定要件,經本院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迄今仍未補正,爰依上開規定,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