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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邱小捷代 理 人 吳呈炫律師相 對 人 關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1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113年度全字第12號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因兩造業已有和解共識,聲請人願先行撤銷假處分裁定之聲請,並撤回強制執行程序,而認假處分之原因消滅,已無假處分之必要,為此具狀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准其供擔保後,對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本件假處分裁定,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