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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6號抗 告 人 周清油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林晏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114年度全字第6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14年全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其抗告顯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又當事人於收受本裁定及多元化繳款通知書時,若記載之繳款期限不一致,則以本裁定主文所定補繳期間為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