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美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鯤濃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以上訴人就被繼承人江流名之遺產,按其應繼分可獲分之價額為核定。依被上訴人所述,江流名之遺產係就其父所遺8筆不動產,得按應繼分比例1/6為繼承。準此,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9847元(計算式:00000000×1/6×1/2=00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3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珉婕附表:江流名之父江水吉之遺產編號 項目 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386 3800元 全部 146萬6800元 2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393.89 1400元 全部 55萬1446元 3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777.1 7300元 全部 567萬2830元 4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473.67 1600元 全部 75萬7872元 5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391.35 4000元 全部 156萬5400元 6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280.9 1400元 全部 39萬3260元 7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406.1 1萬3700元 1/4 139萬893元 8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251.07 1萬3700元 全部 343萬9659元 價額合計:1523萬8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