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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薛之雅代 理 人 洪語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聲請輔助宣告卻無資力預納聲請費,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非顯無理由,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始有適用,非訟事件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另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經檢視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內容,其聲請亦非顯無理由。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