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0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符○○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民法第1076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符○○未據繳納聲請費,又本件係因非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故聲請人應補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費用。

㈡又觀諸本件家事聲請狀,尚未提出被收養人之生母資料暨其

出養同意書,以及本件聲請人收養之原因為何,故聲請人應補正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事項。

三、綜上,本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費1500元。 2 被收養人劉○○之生母資料(包含生母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地址等可資辨別的資料)。 3 被收養人生母之出養同意書(若生母不願提出同意書,應敘明理由,為何生母不願意同意)。 4 本件收養被收養人之原因為何?(本件聲請人收養之主要原因是甚麼?請敘明理由)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