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3號聲 請 人 蔡再生
王玉娟相 對 人 蔡宏章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原定額數,應加徵10分之5,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蔡再生、王玉娟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惟未據繳納聲請費,且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定期命聲請人補繳納如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另請聲請人依附表編號2所示事項,一併補正相關文件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表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2 聲請人應補正相對人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聲請人應一併補正相對人蔡宏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未成年人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