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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9號聲 請 人 張郁苒

張郁涵張元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立緯(原名:張志武)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張郁苒、張郁涵、張元睿與相對人張立緯(原名:張志武)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60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3年臺灣地區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該年齡平均餘命為22.06年,因其平均餘命已逾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再參酌金門縣114年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341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1,720,920元(計算式:14,341元×12月×10年=1,720,920元),應徵收費用3,000元。又本件聲請人張郁苒、張郁涵、張元睿實體法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持事由請求法院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本件聲請人3人聲請時均未據繳納聲請費,茲每位聲請人各應徵收費用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張郁苒、張郁涵、張元睿各補繳聲請費用3,000元。

二、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所載聲請事項為「聲請人張郁苒、張郁涵對相對人張立緯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或減輕」,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聲請人3人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不一致,應予確認後更正聲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