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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9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A01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A01、A02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須按期給付之扶養費為計算標準。又相對人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之男性,於聲請人114年10月9日提出本件聲請時,時齡66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3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66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17.61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併參酌金門縣114年度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一覽表,最低生活費為每月1萬4341元。是本件標的價額為172萬920元(即1萬4341元×12月×10年),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

三、再因聲請人2人係不同權利義務主體,須各自審究其聲請有無理由,乃不同程序標的,不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別。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2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