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原定數額,加徵十分之五(於本件即應徵收1500元)。
二、本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以裁定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4年6月1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