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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家調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調字第17號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 人 呂國民

呂淑英呂文凱呂志達黃杏如兼被代位人 呂國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㈠至㈢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另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項但書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㈠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揆諸前揭

說明,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除編號9至10號之存款部分應如數核算外,編號1至8號不動產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應趨近或相當於其鄰近土地一定期間內之實價登錄價格,當可以此為基準核算,經本院核算上開遺產之交易價額應如附表「交易價額」欄所示;另附表編號11號之動產車輛1輛,未見原告陳報相關之車牌號碼及價值證明,原告應補正之;並將前述補正之車輛交易價額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10號「交易價額」欄所示之價額,按被告即被代位人呂國杰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核算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下同)2280元後,補繳納剩餘未繳之裁判費。

㈡又本件原告起訴僅列被告呂國民、呂淑英、呂文凱、呂志達

、黃杏如、呂國杰(下稱被告等6人)之姓名,而未記載本件被繼承人之年籍資料及被告等6人之住居所,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被告等6人之戶籍謄本。

㈢另原告亦應一併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遺產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異動索引。

㈣原告如未於所定期限內補正上開㈠至㈢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附表:

編號 項目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 (新臺幣) 交易價額 (新臺幣,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580.29 公同共有1/1 2895元 167萬9940元 2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222.07 公同共有1/1 2895元 64萬2893元 3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57.12 公同共有1/1 2895元 45萬4862元 4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493.09 公同共有1/1 2895元 142萬7496元 5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55.80 公同共有1/1 2895元 45萬1041元 6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618.68 公同共有1/1 2895元 179萬1079元 7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632.11 公同共有1/1 2895元 182萬9958元 8 土地 金門縣○○鎮○○村○段000地號 324.19 公同共有1/2 7577元 245萬6388元 9 存款 中華郵政大寮郵局郵存24萬6136元 略 公同共有1/1 略 24萬6136元 10 存款 中華郵政山外郵局定期儲金單30萬元 略 公同共有1/1 略 30萬元 11 車輛 車1輛 略 公同共有1/1 略 待補正註:

上開編號1至8號土地之「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欄內之單價,係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各編號土地相近路段、面積之土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並依此單價核算如「交易價額」欄內所載之交易價額。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