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靖慈相 對 人 王蛟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認可大陸地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4年7月11日所為(2024)顎0103民初4267號民事判決書、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西元2024年9月25日所為(2024)顎01民終14566號民事判決書(西元2024年9月26日生效),應予認可。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8年6月1日登記結婚,婚後於98年9月10日、99年12月28日分別生育王蜜娸、王朵旖2位婚生女,嗣因兩造感情破裂,聲請人向大陸地區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等之訴,並上訴至大陸地區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該中級人民法院於113年9月25日以(2024)顎01民終14566號判決確定,其認定略以(下均改為本案稱謂):㈠准兩造離婚。㈡車牌號為顎ADF0000小鵬小轎車1輛歸相對人所有。㈢相對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聲請人補償人民幣270,000元。㈣婚生女王蜜娸、王朵旖由相對人撫養,聲請人每月支付王蜜娸、王朵旖撫養費各人民幣1,500元至王蜜娸、王朵旖獨立生活時止。㈤聲請人享有對王蜜娸、王朵旖的探望權,探望時間為每週六的上午8時至晚上8時,由相對人負責接送。㈥駁回聲請人的其他訴訟請求…等。該判決並於113年9月26日生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14年4月8日認證屬實,爰提出本件判決認可之聲請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生效證
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公證書、聲請人戶籍謄本等為證,堪認上開判決生效證明書及民事判決書俱屬真正。
㈡又前揭民事判決係以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因而為准予離婚之
判決,此核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意旨相符;而酌定未成年子女王蜜娸、王朵旖之親權、撫養費及探望權,係基於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最有利未成年子女原則、未行使親權一方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之判決,分別核與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5項、第1055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的規定意旨相符,且該民事判決其他認定與諭知亦未與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相違,足見該民事判決之認事用法,並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㈢復參以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亦得依大陸地區最高
人民法院所頒佈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向大陸地區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判決,核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