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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洪語瞳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參照前開規定,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靖文附件:

一、債權人清冊(原債權人清冊不完整,應補正)。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賃,則應提出完整之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切勿自行刪減租賃契約內容,並應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若與他人共居該處,請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說明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先稱須扶養母親及2名子女,後稱須扶養3名子女,前後不一,試說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其陳報之「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提供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之薪資證明,如收入切結書、薪資袋、薪資轉帳紀錄等。

六、就聲請人陳報之「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並提出其等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補正說明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七、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就聲請人陳報之「聲請前二年內必要生活支出數額」,請補提出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九、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起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

十、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十一、說明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二、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與聲請人陳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符,試說明之;說明是否有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若有,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十四、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