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柏諺代 理 人 蔡明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文附表:
一、郵務送達費部分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43元-1000元=29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收入部分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三、生活支出部分請詳列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就下列聲請人已列舉之支出項目,及其他支出項目,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各項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㈠房租或房貸: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地、有無居住戶籍
地,若為租賃,應提出近2年及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㈡膳食費: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式。
㈢交通費:請詳列支出項目及計算方式,提出近2年每月交通費單據。
㈣門號電信費:請提出附有帳單申登人姓名之近2年每期電信費帳單。
㈤日常雜支費:請詳列支出項目【如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及計算式,並提出近2年內之消費單據。
㈥水電瓦斯費:請提出近2年每期水電瓦斯費用單據,並說明有
無同住者及與同住者分擔方式、分擔比例及各自分擔金額。
㈦社會保險:請提出近2年繳納之社會保險項目(如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補助部分請陳報聲請人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商業保險部分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股票投資部分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