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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債 務 人 李鳯蘭代 理 人 張雯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34條第8款、第13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裁定是否應予免責,有附表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說明債務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即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迄今之工作收入情形,是否有投保勞工保險?金額為何?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其他收入(借牌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 債務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老人年金或其他年金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 說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 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5 說明債務人清算程序中曾提出新臺幣44839元之資金從何而來。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