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號原 告 邱璉璋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金門縣金門城古地城隍慈善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必備之程式。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如與市價相差甚距時,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均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係所有人或依法律規定得行使所有權之人,對於無法律上之正當權源,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或以其他方法妨害其所有權者,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故行使此請求權人之主體,須為所有人或依法律規定得行使所有權之人,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1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共有物,乃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而非以原告就該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價額為依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參照)。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其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5款、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其起訴之合法要件顯有欠缺,且就卷內文件觀諸,尚有其他應補正之事項,揆諸上開見解,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附表編號1至7所示事項,逾期如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1 原告應提出其為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人或依法律規定得行使所有權之人之證據。 (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提起本件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訴,然依上開實務見解意旨,提起訴訟之人,本身應係土地的「所有人」或「依法律規定得行使所有權之人」,而觀諸原告起訴狀內容及所檢附之土地所有權狀,原告似乎不是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則原告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顯有說明之必要。爰命原告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據並說明之。) 2 原告應補正被告究為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型態之登記資料,暨被告完整名稱、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的名稱為「社團法人金門縣金門城古地城隍慈善會」,然此名稱是否為被告的完整名稱?則被告的組織型態為何?目前合法的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等均有疑義,甚至連法定代理人之送達地址亦付之闕如,請原告具體指明被告完整名稱、組織型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於主管機關的最新登記資料。) 3 原告應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拆除附圖所示斜線黑色部分,將土地返還原告等語,然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狀所記載的訴之聲明顯然與條文規定不符,此部分請原告補正之。) 4 原告應指明本件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範圍為何,並附上彩色之占用圖並加以標示之。 原告所提出之地上物照片均為黑白影印資料,且只有地上物之部分照片,亦未指出地上物是單一建築物或是多個建築物,以及地上物究竟是坐落在系爭土地的何處等,請原告檢附彩色之占用圖並加以標示說明之。 5 請原告應表明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原告起訴時未繳交裁判費且僅提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惟該數額大多係稅務機關用以認定應繳納稅額多寡所用,難認係系爭土地之實際交易價額,是以,本院尚無法單純依據公告現值為認定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請原告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市價,不動產之鑑價報告、本件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行情資料、鄰近不動產性質類似之交易實價登錄行情資料、不動產仲介行情證明等資料,及其他足供本院認定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資料,除非市價較公告現值低,否則目前尚不得僅以土地公告現值供本院作為認定依據。) 6 請原告一併補繳納本件裁判費。 (請原告於提出附表編號5之交易價額資料後,一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所定之費率計算遭被告占用面積之價額,補繳納本件裁判費,而此部分,原告亦可自行上網,透過司法院首頁/便民服務/徵收費用標準/司法規費試算/Web版計算程式加以計算。) 7 請原告補正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 (原告於本件民事起訴狀中,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完整土地謄本、異動索引等資料,原告自應補正之【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等全部資料請勿遮掩】。) 8 原告其他應注意事項。 ㈠本件上開編號1至7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請以電腦文書打字之方式製作,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