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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朱家顯被 告 蔡錦裕訴訟代理人 蔡昱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靖文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金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