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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被 告 蔡孟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45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781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靖文附表:

請求項目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108萬4,282元 1 利息 108萬4,282元 114年4月10日 114年6月4日 (56/365) 6.617% 1萬1,008元 2 違約金 108萬4,282元 114年5月11日 114年6月4日 (25/365) 0.6617% 491元 小計 1萬1,499元 合計 109萬5,781元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