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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謝喬安律師陳惟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型號H428x407x20x35之H型鋼材156支,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50,146元,及自113年8月29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先位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物品之價值核定為5,950,146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311,230元(含起訴前之孳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11,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靖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95萬146元 1 利息 595萬146元 113年8月29日 114年11月14日 (1+78/365) 5% 36萬1,084.2元 小計 36萬1,084.2元 合計 631萬1,230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