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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相 對 人 黃軒鶴法定代理人 黃延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68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坐落金門縣○○鎮○○○○段000○號,門牌金門縣○○鎮○○里○○○00○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係聲請人基於與系爭房屋之所有人暨管理人黃得利於民國95年2月3日簽立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而全額出資興建,條件則為重建修復後房屋須交由聲請人使用30年。聲請人為原始建築之所有人,且基於系爭契約才將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歸屬於契約當事人或代為管理之人。詎相對人於聲請人依約使用近20年後,突以繼承人之身分取得系爭房屋所座落土地之1/2所有權後,再於110年11月2日辦理系爭房屋之建物第一次登記並登記為其所有,權利範圍1/2,相對人之行為已違系爭契約之意旨,更有妨害聲請人維護及保存金門傳統建築之宗旨。本件相對人既否認系爭契約之效力,則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應屬原始出資建築之聲請人所有,相對人竟登記為所有權人,顯妨害聲請人之所有權,聲請人已起訴請求塗銷相對人對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登記,現由鈞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4號受理中。聲請人為維護對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並避免相對人脫免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就系爭房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4號、第8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命原告即聲請人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保金,係為擔保被告即相對人因繫屬登記可能所受損害,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之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房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所為請求之要件相符,且聲請人所起訴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訴訟亦尚未言詞辯論終結。又聲請人就本件請求,業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狀、系爭房屋之資料表及聲請人之內部簽稿與契約書、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明細表影本、相對人另案民事準備狀、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戶籍謄本(相對人現戶全戶)等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是以,本件聲請應予准許。惟其釋明尚有未足,為擔保相對人因登記可能所受損害,爰依同條第7項規定,命供擔保後准許為登記。

㈡本院審酌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禁止、限制相對

人自由處分、收益系爭房屋,然因該登記之存在,實際上仍妨礙第三人與相對人進行交易之意願,致相對人處分系爭房屋發生重大困難,是相對人因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以該期間因難以處分系爭房屋取得換價利益所衍生之利息損失,作為法院酌定擔保數額之計算標準。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提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95,780元,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及參考現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合計6年,再按法定遲延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以此推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審理期間可能因此遭受無法利用、處分系爭房屋之損害為1,678,734元(計算式:5,595,780×5%×6年=1,678,734元),爰酌定本件之擔保金額為1,680,000元,而准為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處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移轉登記日期 登記原因 1 金門縣○○鎮○○○○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金門縣○○鎮○○里○○○00號、36號) 1/2 269.60 110年11月2日 第一次登記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