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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邱璉璋被 告 社團法人金門縣金門城古地城隍慈善會法定代理人 陳承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及賠償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然均未提出係所有權人或其他可行使權利之人的佐證,尚難認原告當事人適格,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寄存送達於金寧分駐所,原告已於114年5月14日至該所領取),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45至55頁),惟原告迄未依該裁定補正本件不合程式部分,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87頁)。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