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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慧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清雲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5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04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以辰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