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黃桂香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正宗
相 對 人即 被 告 童葉展上列當事人間因114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5號(即本院114 年度附民字第22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2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少家法庭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書 記 官 童靖文調解委員 陳家興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即 原 告 黃桂香 到(遠距視訊)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正宗 到相 對 人即 被 告 童葉展 到(遠距視訊)本件調解成立,其成立內容如:
一、相對人陳正宗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 萬元,其給付方式分期如下:自114 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共7 期,於每月20日前給付1 萬元,上開款項由相對人陳正宗分期如數匯入聲請人帳戶,戶名:黃桂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二、相對人童葉展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 萬元,其給付方式如下:自116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共2 期,於每月20日前給付5,000 元,上開款項由相對人童葉展分期戶名:黃桂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屋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三、上開分期給付,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四、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被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 年度金訴字第9 號案件。
上開筆錄經朗讀給閱認無訛後簽名於下:
聲請人即原告 黃桂香(遠距視訊)相對人即被告 陳正宗相對人即被告 童葉展(遠距視訊)調 解 委 員 陳家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童靖文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童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