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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20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曾正森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曾正森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曾正森之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酌定為新臺幣40,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9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正森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部分遺產已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定,故請本院准予酌定聲請人就上開管理職務之報酬,以利強制執行之分配程序進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等各機關所發之函文、通知、執行命令等件影本為證,而經本院審酌上開其已管理事務之釋明文件,並考量遺產管理乃有公益性質,宜參酌亦有公益性質及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任職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法律扶助律師之酬金標準,再評估遺產管理囿於相關之法定程序期間規定,乃非為短期任務,爰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40,000元為適當。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裁判日期:202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