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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30號聲 請 人 羅啓彰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拋棄繼承聲明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陳添丁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添丁之女婿,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添丁於115年4月16日死亡,而其係被繼承人陳添丁之女婿,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憑,惟揆諸前開民法之規定,關於第一順序之法定遺產繼承人,僅限於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配偶,是聲請人之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