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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96號聲 請 人 李根遠地政士(即劉錦連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劉錦連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30,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劉錦連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的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設有明文。然有關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並未有明訂之標準,實務上並無統一衡酌之標準。本院認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管理事務之難易繁簡程度、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所付出必要之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產而須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其相關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錦連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於上開裁定確定後已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請取得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參卷第15頁)、民國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參卷第16-17頁)、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參卷第18頁)、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參卷第19頁)、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參卷第20頁)、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參卷第21頁),並取得被繼承人遺留之郵局存簿等資料,茲將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等資料,臚列詳如遺產清冊所示,並依法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裁定並為公示催告公告。又聲請人就已知之遺產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而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參卷第31頁)。又本院公示催告期滿,除債權人張麗卿所陳報之已代為支出墊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外勞薪資等費用新臺幣(下同)634,327元並向已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案號: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5號)外,未有其他債權人向聲請人報明債權。而聲請人之管理報酬因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支付,且其遺產估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待本院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後始得以其遺產按債權比例計算應清償債權之數額,日後若有剩餘遺產再移交國庫,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報酬為50,000元等語(參卷第5-7頁、第39頁)。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資料在卷為憑,復

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6號及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迄今將近2年,被繼

承人之遺產僅有現金及股金存款共586,720元(計算式:581,720元+5,000元,參卷第23頁、第31頁),尚屬單純,且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工作紀錄及前揭證明文件,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為申請被繼承人財產資料、聲請公示催告、陳報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申請查詢被繼承人有無積欠稅務資料及收受各類文書等例行性職務,並無訴訟程序需進行,亦未見有其他特別繁雜之事務須處理,後續僅需就被繼承人遺留之存款用以清償僅一名債權人(即張麗卿)之債務,聲請人今後需處理之事務亦非甚為繁雜,準此,聲請人處理上開遺產管理事務所需勞費尚非甚為繁重,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務之項目、期間、複雜程度,付出相當之心力、勞務、遺產標的價值等,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0,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