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0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羅林勤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6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0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號利息: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1 10,555元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8%計算。 2 32,614元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 3 66,992元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